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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elevenuno - 【心情】我被請去高雄市衛生局喝茶了!!

上周五接到高雄市衛生局的電話,
說我在網路上販賣DHC的化妝品,
我回覆,我並沒有在網路上販賣任何商品。
對方請我到衛生局裡說明。

今天下午我去了一趟高雄市衛生局,
也就是被請去喝茶了。
衛生局的張先生影印出我在部落格裡發表的一篇DHC白金恆采防曬兩用粉餅」,
硬說我在網路上販買,
但事實上我並沒有,我也提出我的工作,跟這一點關係也沒有,
我只是單純分享我的使用心得。

衛生局的張先生又說:
那你這篇文章是廣告,沒有申請廣告字號,所以要罰錢。

至於是犯了哪個法?
他拿出法規,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24
化粧品不得於報紙、刊物、傳單、廣播、幻燈片、電影、
電視及其他傳播
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、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。
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,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、畫面或言詞,申
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。

我又問:這不是對於化妝保養品公司嗎?
衛生局的張先生說:只要在網路上刊登都稱之為廣告,不限是公司或個人。
(這時我就很無言,我是個人是要如何申請?)

我又問:我的文章內容並沒有涉及虛偽誇大,當然也沒有猥褻、有傷風化的內容,
我只是單純分享我的心得,產品介紹的部分也是取自於官網。
衛生局的張先生說:我就說妳這是廣告,你再狡辯,我就罰你最重的罰金。

我也有跟他解釋我在台北市、新北市衛生局的網頁上有看到,
如果只是單純分享,並不會被認定是廣告,
只要不是誇大不實,並不會有任何問題。
衛生局的張先生說:那你搬去台北住。那是他們的做法,我們高雄市衛生局就是認定你的文章是廣告。 

不論我怎麼解釋,他已經認定我的文章是廣告,我去衛生局也是去畫押這個案件。
當然,最後我被罰錢了,最低一萬,最高五萬,等著接罰單。

過程中我的態度非常柔軟,
我也表現出我的委屈,過程中也因為太過於委屈而哭了,
我現在打這篇文章也是哭著。

如果你跟我一樣設籍在高雄市,
也跟我一樣喜歡在網路上分享化妝保養的心得,
請不要寫得太詳細,因為這會被稱之為廣告。

至於甚麼樣的內容可以寫,
衛生局的張先生表示,你可以寫產品品牌介紹、產品名稱、價格、廠商地址、電話,
不能寫出宣稱的效能及廣告性質,這樣就可以免申請粧廣字號。

至於什麼是效能,舉例來說,一瓶防曬乳,只要寫具有防曬功能,這就稱之為效能。
圖片只能放產品的正面,背面的產品說明、成分、使用方法等等都不可以。

請問這樣的保養美妝文大家會想要看嗎?

至於之前網路上大家討論的美妝文,
只要不寫出連結購買網址、成分、療效,誇大不實用詞,
只是單純寫分享文,原則上市沒有問題。
似乎這在高雄市一點也不適用,
如果想安心寫文,請不要設籍在高雄。

另外我要離開的時候,
張先生的科長還說,這個案件你處理一下午,這會不會太久了,
我們的官員只在乎應該要罰你多少錢,
這樣的案件是不是造成他的困擾,
這個案件是不是會影響他的績效。

至於檢舉我的人,你一定會有報應!!!

我不是什麼大咖的部落客,
我也沒有拿廠商的酬勞,
我只是單純分享我的心得,
但是現在我灰心了,
因為連基本的文字自由都被剝奪了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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